“作为社保征收单位,国税局本应率先垂范,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然而五台国税局却成了违规用工的反面典型。”日前,有群众反映,五台县国税局存在长达 20 年的违法用工问题。去年12月底,在职工生活拮据的情况下,将70岁的老职工直接辞退。本网就此联系五台县国税局核实情况真伪,然而办公室工作人员未予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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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群众崔某称,自己的婶婶叫郑俊莲,从2005年10月开始,在五台县地税局豆村镇地税所上班,从事后勤杂务工作。郑俊莲任劳任怨,虽然劳动量很大,而且又脏又累,但是一直兢兢业业,赢得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即使2019年国税、地税改革合并后,婶婶郑俊莲一直在岗。20年来,虽然没有公务员编制,但是一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郑俊莲见证了国家税务总局五台县税务局的日常运转与发展,工资一直被五台县税务部门打到银行账户里,但五台县税务部门从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2024年12月,已是70岁老人的郑俊莲,被五台县税务局直接辞退,只领到3000元的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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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人不懂《劳动法》,但是五台县国税局应该懂法啊。上班20年,为什么20年不签订劳动合同,20年不缴纳保险?” 崔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老人已 70 岁,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身体也因常年劳累存在基础疾病。如今老伴去世,失去工作后生活陷入了困境。
崔某提供的郑俊莲银行工资单流水显示,在2020年、2021年、2022年打款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五台县税务局”,但是2024年的一张银行流水显示,打款单位为“山西鑫永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一直是五台县国税局直接发放工资,后期改为山西鑫永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如果情况属实,五台县国税局和劳务派遣公司为何均未给郑俊莲缴纳保险?五台县国税局何以选择不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是什么情况?
对此,本网联系五台县国税局核实事情真伪,办公室工作人员田某未予正面答复事情真伪。田某表示:对郑俊莲的问题,可以向上反映。对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自己也不清楚,建议去人社部门反映。本网又联系山西鑫永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电话核实情况,然而工作人员不予回应。
著名新闻评论员鹿亮称:从法律层面分析,五台县国税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涉事职工自 2004 年入职,豆村税务分局 20 年未签合同,早已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作为税务机关,其自身违法用工的行为更具讽刺性—— 作为负责社保费征收的职能部门,本应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与‘守护者’,更应清楚社保费征收的法定责任,却未履行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用工管理中漠视职工权益,触碰法律红线,属于典型的“知法违法”。
第三,20 年的违法用工并非 “短期行为”,为何上级部门从未发现并纠正?是否存在监管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职工工资发放未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挂钩,这些问题为何能长期绕过内部审核,成为 “灯下黑”?(来源:新浪微博)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有权追溯前期未签合同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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